河源新闻网由河源晚报社主办!新闻网旗下: 在线数字报 | 新少年
当前位置:河源新闻网 >> 新闻 > 社会热点 > 阅读新闻

“醉驾入刑”正式实施3年 市区有120人因醉驾获刑

    

     2011 年5 月1 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最高面临6 个月的拘役。3 年多来,河源市区出现哪些醉驾现象?“醉驾入刑”是否遏制了醉驾行为?日前,记者从源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醉驾入刑”后,该院共审结该类案件119 件,判处罪犯120人。其中,2011年5月-12 月16人,2012年44人,2013年40 人,2014年1月-6月20人。

     2011 年5 月1 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醉酒驾车被正式写入刑法,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则明确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统计数据来看,市区因醉酒引起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相对平稳,但较同期交通肇事罪案件高出两倍多,还是有不少车主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源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现在国家用法律手段抑制酒驾很给力,有震慑作用,但说到底,禁止酒后驾车主要靠司机自觉。特别提醒驾驶员,在严峻的法律面前,学会克制自己,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必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确保交通安全。

 

相关链接

     法官详解醉驾典型案例

     “醉驾入刑”实施3 年多,其威慑力与公信力正逐步显现。为教育警醒广大驾驶员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选取一些典型醉驾入刑案例,并作出评析,希望能引起公众的重视与思考。

     案例一: 醉驾摩托车同样危险

     案情:2011年12月,高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经205 国道由埔前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至啸仙中学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高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0.57 毫克/100 毫升。法院经审理,判处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醉驾摩托、助力车也犯罪。在审判实践中,从驾驶机动车类型上看,过半数酒驾行为有摩托车身影,主要原因是摩托车仍是市民出行的主要工具,不少摩托车醉驾司机认为骑摩托车速度慢、行驶距离短、容易操控,喝点酒没问题,甚至有人认为摩托车没有小汽车危险,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犯罪。按照有关规定,生活中常见的电动车(助力车)、机动三轮车等一旦超过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的,也要按照机动车来管理。因此,必须认识到酒醉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与酒后驾驶汽车同样危险,同样是犯罪。

     案例二: 醉驾肇事逃逸再撞人

     案情:2014 年1 月,吕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市区长塘路往紫金方向行驶时,在东江大桥中段与一自行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和自行车搭载人受伤。为逃避责任,吕某驾车逃逸,在桥头又撞伤一行人,后被赶到现场的交警控制。该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经抽血检验,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31.96 毫克/100 毫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吕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吕某拘役3 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

     法官点评: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审判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是决定醉驾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如存在自首、主动报警、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官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中,吕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撞人,按规定应从重处罚,但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因此,出现醉驾行为的,驾驶人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案例三: 醉驾倒车成危险驾驶

     案情:2012 年4 月,曹某在市区205 国道某大排档酒后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时与另一小车发生碰撞,并由此引发双方车主争执斗殴。经抽血检验,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63.71 毫克/100 毫升。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 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法官点评:深度醉酒等情节要重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按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是入罪标准。同时,该意见规定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情形的,从重处罚。从审判实践来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毫克/100 毫升的被告人一度超过4 成,在深度醉酒状态下驾车,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案中,曹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63.71毫克/100毫升,依法给予重罚。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李振华 李冰






上一篇:以算卦消灾和“掉钱分钱”为幌子骗钱财 两疑犯落网
下一篇:源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延至月底 要参保请从速

热点图片

  • 头条新闻
  • 新闻推荐

最新专题

更多 >>

热度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案例展示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