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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后第3个月起才缴物业费 但有协议在先那就不同

     本报讯(记者 吴奕镇)7 月9 日,本报曾报道家住越王大道附近的程先生2009 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在交房后就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程先生得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费可以在交楼后第3 个月起才正式缴纳,通过维权,最终程先生终于要回五年前多缴纳的两个月物业费。(详见http://www.hynews.org/news/2014/0709/article_38298.html)不过,日前,家住市区某小区的刘女士等业主却向记者反映,他们也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诉要回缴纳的物业费,但却遭到拒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业主刘女士介绍,在本报刊发上述报道之后,该小区部分业主得知我市物价部门曾出台“交楼后第3 个月才需要正式缴费”这一规定,便携带本报报纸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并提出退还业主们交楼后前两个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要求,但却遭到物业管理处的拒绝。“我是2012年11月份买的房子,之后交了3个月物业管理费,”刘女士表示,“但物业管理处说2008年市里面出台的文件,2009年就改了规定。”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物业管理处根据2010 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而业主购房后也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有规定交房后第一个月起即要缴纳物业费。

     对此,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小区根据我省 2010 年出台的文件规定,并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只要服务协议里面涉及有“购房交楼起即要交纳物业费”规定,即可按照合同进行,与我市出台的这一规定并不存在矛盾。该负责人还说,先前程先生所购买的房子为2009 年,在此之前广东省有关文件并未出台,只能按照我市2008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河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收费规定,而2010 年省文件出台之后,业主们买房后与物业管理公司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约束,即仍按照我市出台的文件进行收费,一旦签订有“购房交楼起即要交纳物业费”的服务协议,收费即需按照省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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