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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失踪 女子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告赢婚姻登记机关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王曦茜)结婚生儿育女后,丈夫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妻子按照婚姻登记的住址寻找,没想竟然查无此人。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婚后丈夫失踪,户籍地查无此人,女方状告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钟某某与“邬永连”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查无此人”的丈夫

     紫金妇女钟某某与名为“邬永连”的男子登记结婚后,男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10 多年,因户籍地查无此人导致“被告不明确”未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无奈之下钟某某一纸诉状将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和紫金县民政局诉至紫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钟某某是紫金县黄塘镇人,于2002 年6 月8 日与名为“邬永连”的男子到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邬永连”在钟某某家里与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02 年 10 月25 日钟某某生下一女婴。

    2003 年后“邬永连”离开,从此下落不明。在丈夫离开后,钟某某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邬永连” 户籍地址龙川县紫市镇秀田村寻找,当地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钟某某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查无此人。钟某某诉称,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审查不严,给持假身份证的人颁发了结婚证,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

     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1994 年2 月1 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是被告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而2003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确定婚姻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被告紫金县民政局是现行婚姻登记机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时,应由当事人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而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忽略了要求“邬永连”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从而让 “邬永连”自报虚假身份信息取得了结婚登记。因此,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对钟某某及“邬永连”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严格审查把关,致使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紫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2002 年6 月8 日对钟某某与“邬永连” 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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