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拆广告牌触电身亡 两责任方被判决赔偿53万元
据了解,2013 年1 月10 日下午5 时许,李某和谢某平、欧某路过东源县船塘镇时,看到朋友谢某正和餐厅员工一起拆卸安装悬挂在餐馆房屋外墙的一块广告牌,他便上楼帮助谢某拆广告牌,而谢某当时没有拒绝李某的帮忙。在拖广告牌过程中,广告牌的下端碰到了与餐馆相隔的铁塔上的高压线,事故造成李某、谢某平触电死亡,欧某和吴某受伤住院。
事故发生后,谢某向李某的父母李某华、莲某兰支付了13 万元。之后,李某的父母到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并向东源县法院起诉东源供电局及谢某。东源县法院一审认为,谢某在组织人员拆卸安装悬挂在餐馆房屋外墙的广告牌时,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李某触电死亡,是人为因素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未明确表示拒绝,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依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东源供电局,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受害人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法定的免责情形,而事故发生地高压线的导线至房屋墙面事故点水平距离为 4.2 米,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一般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5 米”的规定,也并未在高压线路必要的区界上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客观上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概率,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东源供电局依法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东源供电局和谢某上诉至市中院。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原审认定“东源供电局对本案承担40%的责任及谢某对本案的事故承担60%的责任”正确。终审最终判决,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河源东源供电局需赔偿李某家人265093.68 元;上诉人谢某需赔偿李某家人26764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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