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1至3月未达标月份将会补发
本报讯 记者 谭兴孚 通讯员 刘国华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从2015 年1 月1 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至410 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374 元/人· 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60 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172 元/人·月。据了解,今年1 至3 月未达标月份将予以补发。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味着我市的低保门槛将有所放宽。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370 元/人·月提高到410 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230 元/人·月提高到260 元/人·月,将有更多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低保。”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广东省民政厅日前发布的2015 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是基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该标准根据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4 类地区。标准由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1 至3 月未达标月份将予以补发。
据悉,根据标准,广州市、深圳市为一类地区;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为二类地区。这两类地区城镇与农村的低保标准持平,分别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650 元和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50 元。三类地区包括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20 元,农村386 元。河源为四类地区,城镇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410 元,农村260 元。
据了解,到今年3 月份,我市城乡低保共有77959 户,165362 人,2014 年我市低保金支出为34123 万元;调整后,经测算,2015 年低保金支出共需39820 万元。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也就是 “低保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城乡居民将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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