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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省查处窃电案件累计3964起 群众举报有奖

名词解释:非法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2014 年,广东全省共查处窃电案件累计3964 起,补交电费及追缴违约金合计5223.12 万元(其中,我市窃电案件315 起,补交电费及追缴违约金240 万元);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2103 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9.63 万元(其中,我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 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9 万元)。

窃电成风,形势逼人

据有关部门统计,广东汕尾、东莞、韶关、中山、佛山、珠海等地是案件高发地区。

在东莞等地,存在一些“专职”窃电人,冒充供电局工作人员作案,协助工厂、商场、酒店等用电量较大的企业进行窃电,并通过一次性收取费用和对所窃电费进行提成两种方式非法谋取利益。在汕尾地区,案发严重地区为陆丰市。由于社会外部环境、治安形势复杂,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陆丰市仍存在“窃电不算违法”的错误意识,部分地区窃电成风。由于窃电严重,2014 年,陆丰市被国家公安部列为“窃电问题严重”地区进行督办。在一些出租屋较多的地带,有二手房东甚至雇请窃电人员,通过改动租户的电表,而达到多收租户电费的目的,严重损害租户及业主的利益。

而在我市,虽然形势不如上述地区严峻,但部分人擅自接线用电、故意损坏供电计量装置等情况也是时有发现。2014 年,我市窃电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下降5.51%,但窃电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共315宗,较2013年上升54%。

警企合作,罪犯难逃法网

据了解,早在2011年,广东省公安厅便成立了“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中心”,在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我市,公安部门与供电部门分工协作,多次联合执行反窃电检查。2014 年,在查处市区某工厂窃电案件过程中,河源供电局与市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对该工厂利用金属铜线短接变压器计量箱窃电作了现场取证和鉴定,在证据面前,作案人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确认该厂窃电金额约11 万元,还依法对该厂追缴了违约金。

针对汕尾地区窃电案件高发频发问题,省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中心及时督促指导汕尾公安机关开展反窃电整治行动。 2014年7月,汕尾公、检、法以及供电局联合发布通告,全面展开打击窃电专项行动工作,对 8万多户用电户开展全面打击窃电专项整治。据了解,2015 年,广东各地将集中力量严打一批影响恶劣的窃电用户,并依法予以惩处,形成法律震慑作用。

严查之下,案件下降5成

近年来,广东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反偷查漏工作,其中,省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中心不断发挥平台优势,不断创新反偷查漏工作方式,提升了反窃电工作水平。

2014 年4 月,汕尾陆丰被全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列为窃电问题突出地区,进行挂牌重点整治。广东省以此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以汕尾陆丰为督导示范点,以线损异常的线路和台区,以及群众举报的可疑窝点为突破口,针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努力扭转挂牌地区窃电案件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

今年,陆丰继续被列为全国窃电问题突出地区,广东省还将加强督导问责,不定期到汕尾陆丰地区开展反窃电工作督导检查与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省、地两级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及时反馈管理及进展情况,在反窃电工作方面凝聚了合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公安、经信、供电等部门联合下,2014 年广东地区窃电发案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数跟 2013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55.66%和34.49%。

窃电手段隐蔽,取证困难

虽然一些窃电案件被查处,反窃电工作仍困难重重。“个别经营者为减少企业经营成本,仍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窃电。”省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中心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目前窃电形式层出不穷。如某酒店用户采用高技术手段,切开电费计量装置后的电缆,用两条导线连接电缆芯,利用电缆二次回路进行分流,实现少计电量少交电费的目的;某市场用户擅自更换电表,或更换计量装置的电流互感器,少计电量而达到窃电目的。还有部分用户私自对计费装置二次线路进行人为剪断,造成电表误差,或采用直接搭线、绕开计量装置直接搭线等其他方式窃电。

这些窃电手段的共同特点是,表面隐蔽,毫无痕迹,不开展专业的专项检查,一般难以发现。

电能是无形的特殊商品,定量计算不如实物商品精确、直观。长期以来,查处窃电一直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等情况。而陆丰等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复杂,查处窃电行动可能遭遇各种阻挠,如拒绝签收查处通知单,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或势力干预,恐吓反窃电人员,甚至暴力对抗、聚众围攻、殴打用电检查人员等,反窃电工作十分艰难。

对此,有关部门呼吁,当前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企业和个人不要铤而走险实施窃电,不要以身试法触犯刑律,合力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链接

窃电行为包括: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下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刑法:

窃电500元以上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盗窃罪的处罚有3个量刑幅度,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 元至2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 万元至10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幅度分别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按照我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客户除了要补交电费外,还需缴纳3 倍的违约金。举例来说,如一企业用户每个月窃电1 万元,一年后被发现窃电,该户需补交电费12 万元,加上3 倍违约金36 万元,共需缴纳48万元。

举报有奖:

最高奖励窃电金额的10%-20%

按照广东电网出台的《对检举、查获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窃电案件的举报人及协助查处的公安机关等相关人员将得到奖励,奖励金额以供电局查获的窃电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对只检举但不直接参与现场侦查的检举人,按追回窃电金额的5%-10%进行奖励;对检举且直接参与现场侦查、提供查获重要线索的检举人,按追回窃电金额的10%-20% 进行奖励;对协助查处的其他有关人员,按追回窃电金额的5%-10%进行奖励。

举报方式:拨打110 报警,或拨打95598 供电服务热线。

本报记者 戴湄 通讯员 邝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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