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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三男子为开采石头 非法买卖和储存炸药获刑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爆炸物品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杀伤力,虽然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的管制,但是近年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爆炸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徐某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高某彬、魏某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4 年2 月,李某某(已网上追逃)承租东源县义合镇中洞村委会的中洞村中洞石场(无生产许可证)开采石头,开采的石头用于黄田镇久社河治理工程。2014 年8 月上旬的一天,李某某找到徐某红,并约定由徐某红为中洞石场提供炸药和雷管,在中洞石场每开采出一立方石头,李某某付给徐某红 20 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同时,李某某还聘请了高某彬、魏某顺作为石场工人,高某彬负责打炮孔和进行爆破工作,魏某顺负责煮饭和协助爆破工作。2014 年8 月上旬,徐某红电话联系一名自称姓杨的外省男子(无明确身份)购买了炸药和雷管提供给李某某的中洞石场。期间,高某彬在中洞石场进行过4 次爆破作业,李某某吩咐高某彬、魏某顺将爆破后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储存在中洞石场的宿舍里。2014 年9 月1 日中午,东源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对中洞石场例行检查,在中洞石场工人居住的宿舍内发现两包疑似炸药和8 条疑似雷管物,并当场抓获在该石场内工作及在该宿舍内居住的高某彬、魏某顺。徐某红于2014 年9 月17 日到东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缴获的可疑物品40 条,净重6000 克,检出铵根离子、硝酸根离子,为硝铵炸药。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红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被告人高某彬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被告人魏某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徐某红、高某彬、魏某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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