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停车开门大意酿车祸 电动车驾驶员被撞致残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李振华 李冰 停车后看清四周路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开门下车,是乘车出门基本的安全常识。这虽然是个出行小细节,可如果做不到也会闯下大祸。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谢某因车门有问题临时停车,大意打开车门,致后随的电动车驾驶人躲避不及酿车祸,造成九级伤残。
2014 年9 月6 日7 时许,谢某驾驶小客车在205 国道往东源方向行驶,途经一红绿灯路段时,发现驾驶室右侧车门松动,便临时停车打开车门,这时恰巧李某搭载刘某驾驶电动车经过,因躲避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乘客刘某两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查勘作出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刘某无责。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9 级伤残。治疗期间,谢某支付6 万多元,保险公司支付1 万元。2015 年初,李某将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被告谢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刘某无责。原告李某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1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多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 万多元,减去已支付原告的1 万元,仍应赔付11 万多元。对超出部分24万多元,根据事故责任,被告谢某按 80%承担,即19万多元,因谢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该部分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由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已足够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在减去谢某及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1万多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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