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两村官私吞集体资金获刑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李振华 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建强(原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主任)、江小梅(原杨子坑村委委员兼报账员)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宋建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江小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建强与村两委成员口头商议,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发放补助,两被告人从中各侵占村集体资金1 万元,2015 年2 月两被告人退回1 万元赃款;2013 年1 月,在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给村委会的征地奖励款60 万元未下拨的情况下,被告人宋建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仅与村两委干部口头商量,擅自决定并交代被告人江小梅从村账内取出60 万元进行发放,两被告人从中各侵占村集体资金41660 元;2012 年9 月,杨子坑村委会组织村民旅游,被告人宋建强借机要求被告人江小梅在旅行社虚开发票报账,侵占村集体资金4485元用于个人费用支出。
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强、江小梅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宋建强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56145 元,江小梅占有村集体资金5166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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