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80后男青年在市区专抢金项链 一年内作案5次
多行不义必自毙。80 后男子林某勇、陆某亮在河源市区疯狂作案,一年内5 次抢夺他人脖子上的贵重金项链,价值达17.7 万余元。而90 后男子朱某在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同样触犯了刑律。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林某勇和陆某亮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零1 个月和10 年零4 个月,两人被处罚金20000 元。朱某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7 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放】
去年4 月29 日,陆某亮、林某勇两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市区兴源路某服装店门前路段,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之机,抢走曾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重79.42g,价值 24000 元),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陆某亮在中山市石岐镇将该金项链销售给朱某,得款16000 元,陆某亮、林某勇各分得8000 元。同年5 月27 日,8 月30 日、 31 日,9 月13 日,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在旺业街某药店对面巷口、源城区公园路老电影院红绿灯路口、源城区新江三路某户门口、源城区公园路某大排档实施抢夺他人金项链,并销售给朱某。2014 年10 月9 日,陆某亮、林某勇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朱某被抓获。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林某勇有期徒刑13 年零1 个月,并处罚金20000 元;陆某亮有期徒刑10 年零4 个月,并处罚金20000 元;朱某有期徒刑1 年零7 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陆某亮、林某勇、朱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犯罪分子的手段均是趁人不备,抢走被害人脖子上的贵重金项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时要注意保管好个人贵重财物,尽量少佩戴或不佩戴贵重金首饰,做到财不外露,同时应保持警惕,随时注意身边的陌生人。万一遇到抢夺,千万不要慌张,争取在短时间内记住抢劫者和车的明显特征,并迅速拨打110报警。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朱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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