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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钟朵红 年关将至,紫金县人民法院急群众之所急,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尽力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快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实现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当事人对紫金法院公正、快捷办案十分满意。

原告付某全与被告徐某龙双方计划在紫金县合伙开设砖厂。今年6 月1 日,原告在被告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林田村的家中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因种种原因,原告付某全退伙。同年6 月15 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退股款75000 元,并约定于2015 年9 月15 日还清欠款。但被告在2015 年9 月20 日偿还2000 元后,就没有依约偿还剩余欠款。为此,原告付某全于 2015 年12 月21 日向紫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合伙款73000 元及从2015 年9 月15 日起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紫金县法院当天就对该案予以立案。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天下午,在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考虑到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损坏了被告所有的价值约13000 元的生产设备,经过承办法官在法理、情理方面耐心细致的劝说疏导,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在欠款中减去此笔设备款,故双方约定由被告徐某龙偿还原告付某全合伙欠款60000 元,并于2016 年 1 月20 日偿还30000 元,2016 年4 月30 日偿还30000 元。至此,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紫金县法院公正、高效地办案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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