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出台城乡特困 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本报讯 记者 郑婷影 特约记者 王育斌 日前,东源修订出台《东源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后12 个月内,除按各项医疗保险、单位报销、医疗单位规定减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重造成生活困难,或特殊病程医疗费用,将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其中,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首次列入救助范围,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可获全额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东源可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本县户籍在异地参保人员和一年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5000 元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精神障碍性病症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7 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年内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5000 元以上的按 3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4 万元;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0-14 岁),救助标准按不低于住院治疗费用总额20%救助;对17 种特殊病种、重大病症等将视特殊困难情形给予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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