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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狗贼一夜偷狗11只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处以罚金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邹朋新 钟燕辉 养了多年的爱犬,一朝就被偷狗贼偷走了。近些年偷狗事件在城乡乡镇屡屡发生,农民对盗狗这种行为真是深恶痛绝,但是又迫于无奈,没能现场抓到偷狗贼。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就给广大市民出了一口恶气,依法审结了一起偷狗案,妄图无本万利的周某、陈某、任某3 名偷狗贼,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10 个月至1 年2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数千元。

周某、陈某、任某3 名被告人分别为重庆、四川和贵州籍农民,均暂住在东莞市桥头镇。为获取不义之财,今年3 月31 日凌晨1 时许,周某纠集陈某、任某,携带狗钳、铁剪、狗套、水管、狗笼等偷狗工具,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东莞市桥头镇出发,途经惠州、河源、梅州,先后窜到龙川县老隆镇、登云镇及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等地农村盗狗共 11 只。龙川县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布控,于当日上午8 时许,在龙川县城路段将正返回东莞的周某、陈某、任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所盗的11 只狗。经龙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等3 人盗窃的11 只狗价值人民币 31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1 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同年9 月6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因犯抢夺罪于2004 年3 月26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3 个月,2005 年2 月7 日刑满释放;2013 年4 月25 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任某在刑满释放后5 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 年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一审宣判后,3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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