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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河边玩水3人溺亡 法院判决责任由三方承担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陈碧霞 朱晓宝 2013 年9 月,龙川县老隆镇发生一起3 名初中生溺水身亡的事故,事故与河床挖沙有关,3 名孩子的父母为此起诉挖沙公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挖沙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5人玩水3人溺亡

2013 年9 月20 日中午,4 名未成年女生与青年黄某相约到龙川县老隆镇某村河坝玩水,起初5 人在浅水区玩,大约在水中玩了一个小时后,5 人不知不觉已经离江边10多米,水位也到了肚脐的位置,正当5人继续往河中心走的时候,意外突然发生。5人往河中央走时,先后都出现一脚踏空的情况,5 人均被湍急的江水冲走。落水后黄某与其中一名女生在水中双手乱划往岸边靠,最终幸运逃生,但剩余3人则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父母向挖沙公司索赔

事发河段位于老隆镇,案发前这个河段经常有采沙船进行采沙,事故发生后,3 名溺水身亡女生的父母就认为溺亡与河道挖沙有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挖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青年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索赔71.4万元。

法院:责任应由三方承担

经查明,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事发河段采沙,而该公司的采沙船存在越界违规采沙的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3 名女生溺水身亡,其民事责任应由三方承担,除了孩子的父母和黄某外,在河道越界挖沙的公司同样存在过错。

首先,3 名女生的父母作为未成年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80%的民事责任。其次,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东江河道玩水的危险性,却依旧载带未成年人到东江河道玩水,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再次,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公司越界采沙,其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在采沙过程中,在其沙场内以及案发河道周边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和提醒注意义务;该公司的违法采沙行为必然导致案发河道的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变深,从而增加了危险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判决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各赔偿原告多项经济损失714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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