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产品“小茗同学”惹官司
本报讯 据北京商报消息,“小茗同学”是 统一企业近几年最火爆的一款产品,不过最 近该产品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 争,北京市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判令统一公 司、被告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小 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明 公司”)经济损失50 万元并停止有关侵权行 为。这也意味着“小茗同学”的产品形象可 能要有所调整。
小明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 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 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 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北京超市 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 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该产品的外 包装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这使 得公众误认为是小明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 产品,被告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给原告方 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统一公 司及河南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术 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包装及广告宣 传上使用“小茗同学”名称及相关款型产品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同时,判令超市发公司停止销售 涉案产品。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均不 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 “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 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 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 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作品创作在先 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小茗 同学”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触到了 “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 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案 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 构成侵权。最终,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事件,统一方面向记者回应称, “小茗同学”的商标及瓶型外观已经申请专 利,在本次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只是卡通形 象的著作权,法院已认可统一继续使用“小 茗同学”的品牌是没有争议的。目前,统一 已对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卡通形象著作权 方面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法院判决裁定之 前,统一的产品将继续依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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