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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盗来车辆仍收购 男子获刑又挨罚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叶璐璐 陈碧霞 明知是盗来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不料被失主发现,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紫金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2015 年10 月至2016 年 3 月间,邓某明知多辆广本牌、火鸟牌、五羊牌等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2016 年3 月30 日10 时30 分许,邓某驾驶其收购的五羊牌摩托车途经紫金县临江圩镇时,被傅某发现该摩托车正系其于2016 年3 月29 日所失窃车辆,于是报警,随后邓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随即对邓某家展开搜查,当场查获其向他人收购的火鸟牌、上豪牌、广本牌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4 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 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五羊牌和火鸟牌摩托车分别返还被害人傅某、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购买机动车等车辆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则应认定主观上“明知”了机动车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所得,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市民购买二手电动车、机动车时,应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对于明显低于正规市场交易价格的应谨慎,且在交易时需审查车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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