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旅馆内组织卖淫 男子获刑5年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为了多赚一点,原本和前妻一起经营温泉旅馆的廖某,便心生一计—— 组织失足女卖淫,从中赚取台费。不义之财的获得,往往也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廖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放 组织多名女性卖淫
2015年5 月以来,廖某和前妻阿巧(化名)在紫金县某村经营温泉旅馆时,以免费提供食宿、牵线搭桥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在其两人经营的温泉旅馆里面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中廖某主要负责向嫖娼者推荐、介绍卖淫活动,并事先确定失足女与嫖娼者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收费分成等。阿巧主要负责旅馆的卫生和饮食,在廖某不在旅馆或客人较多时也会帮忙介绍和收取嫖资等。2016 年5 月14 日,该卖淫窝点被公安民警捣毁,现场抓获阿巧及卖淫嫖娼违法人员7名。
审理结果 构成组织卖淫罪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阿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阿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予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廖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元。二、被告人阿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廖某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廖某在固定场所纠集较为固定数量的失足女,向嫖娼者推荐、介绍卖淫活动,并事先确定失足女与嫖娼者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收费分成等,其这一系列行为已形成了对失足女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管理控制、指挥调度等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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