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特大制贩毒品案终审裁定 主犯携枪制毒贩毒 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的特大制贩毒品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书中维持了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其中制毒主犯陈某勇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2015年6月,陈某勇与黄某平、洪某社(在逃)共同商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并选定在黄某平租用的源城区源西办事处黄子洞村石苟坪生产小组打石坑一废弃洗衣厂内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期间,因怀疑制毒工厂被发现,陈某勇、黄某平等人便决定将制毒工厂转移至黄某平租用的源城区榄坝村密林深处的火龙山庄。2015年7月1日,曾某财通过他人牵线答应帮黄某其(另案处理)联系甲基苯丙胺货源后,便联系上陈某勇,两人约定以每公斤1.4万元的价格向陈某勇购买15公斤甲基苯丙胺。2015年7月1日18时许,陈某勇将15公斤甲基苯丙胺交曾某财转交给黄某其。2015年7月1日23时,公安民警通过无人机高空侦察勘查出唯一的一条狭窄的通车山路对藏匿在火龙山庄的窝点进行围捕,当场将正在生产毒品的蔡某华等5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勇等9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制造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卓某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某斌和曾某财分别犯制造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余6名同案被告人也分别以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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