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夫妻一年后欲“离婚” 因数万元彩礼打官司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送彩礼是我国婚嫁中的民间习俗,但如果婚后感情不和闹离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一男子小武(化名)通过相亲认识了小芳(化名)并迅速闪婚,本想安安分分过日子,却不想举办婚礼后一年小芳经常回娘家,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小武无可奈何便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小芳返还彩礼。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5年12月,小武与小芳经他人介绍相亲后迅速决定结婚,并于2016年3月分别在双方家中宴请了亲戚朋友,举行婚礼仪式,然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小武按照当地风俗付给小芳及其家人见面礼12000元、“生钱”8000元(按当地风俗男方需给女方亲戚买礼品的钱)、礼金52000元(用于女方家摆酒席及购置嫁妆)。此外,原告还于2016年2月花费7794元为被告购置了“三金”(戒指、项链、耳环)。但婚后,小芳多次返回娘家居住。2017年春节期间,小芳离开小武家回到娘家居住后,小武多次找寻小芳要求其共同生活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小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芳返还其相关彩礼款共计93209元。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武以与被告小芳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见面礼12000元、“生钱”8000元、礼金52000元共计72000元,另花费7794元为被告购置“三金”,钱款数额较大,确认属于给付彩礼。依据相关法律,本案的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数额应考虑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并按风俗举行了婚礼、购置了嫁妆,部分彩礼已经消耗或物化为嫁妆等具体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小芳返还原告小武人民币44570元及价值7794元的“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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