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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 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资格 预审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货物、服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 式由招标人确定。工程总承包招 标的资格审查方式按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 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 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 请人多于12 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 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 个合格申 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投 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 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 业绩五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 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招标项 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 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 业绩设置1 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 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 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 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 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 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 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 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 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 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市、县(区)人民 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 超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 名专家 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 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 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 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 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 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 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采用 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 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 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 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 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 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其合理合 法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 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 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 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 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 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 应当作特别说明并告知行政监督 部门;无相适应示范文本的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依法自行编制。资格审查文 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 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招 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3 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 审查文件、招标文件送相应的行政 监督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 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 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 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 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 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 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 个以上 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 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 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 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 工总承包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 标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 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 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 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 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 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 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 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 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二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 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 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 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 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 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 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 当由1 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 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 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 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 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 施工的3 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 入1 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 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 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 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 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 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 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 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 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 少于3 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 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 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 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 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 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 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 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 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具有工程总承包 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工程 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并落实了项 目资金,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 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 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工程总 承包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 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 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 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已取 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 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 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 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 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 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 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 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 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 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 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 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 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 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 答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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