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责“短斤缺两”鱼档伙计持刀将顾客砍死
因被指责“短斤缺两” 鱼档伙计持刀将顾客砍死
河源中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1月9日,记者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持刀将顾客砍死的鱼档伙计——被告人杨某勇执行死刑。
1976年出生的杨某勇是江西省吉水县人,他曾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经历过牢狱之苦的杨某勇在河源市区中心市场的一家鱼档谋生,脾气暴躁的他却因为一次卖鱼纠纷将自己推向了深渊。
2016年3月1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华骑着摩托车来到杨某勇的鱼档购买草鱼,刘某华怀疑自己购买的草鱼短斤缺两而要求将草鱼拿到别处过秤,杨某勇听后将准备宰杀的草鱼扔回水盆,并言语粗鲁的要求刘某华离开。咽不下这口气的刘某华不但没有离开,还留在鱼档前与杨某勇争论。期间,杨某勇手持菜刀上前用手推、扼刘某华脖子,刘某华遂打电话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刘某华在围观群众面前继续指责正在帮其他顾客宰鱼的杨某勇。帮顾客宰杀好鱼后,恼羞成怒的杨某勇持刀朝刘某华的头部砍去。刘某华受伤倒地后,杨某勇上前按住刘某华的头部,继续朝其颈部猛砍数刀致使刘某华当场死亡。作案后,杨某勇持刀试图逃离现场时被他人拦住,后被闻讯赶来的巡警控制。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杨某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被害人怀疑杨某勇称鱼时短斤缺两欲去他处称量属于正常的买卖行为,在被害人就此事与杨某勇理论过程中,杨某勇言行粗暴,被害人不依不饶,最终将单纯的买卖行为演变成了一起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俗话说“和气生财”,在零售经营中,经营者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也是一种经营技巧。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多给别人一些宽容也是一种涵养,宽容别人就等于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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