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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案件 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黄质旭 近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对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等8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首要分子罗某明有期徒刑7年,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主要成员李某东、杨某辉有期徒刑4年2个月和3年3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鹏等5人2年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以罗某明为首的涉恶团伙经常在紫金县城内的娱乐、饮食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恶意挑起事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2016年5月18日凌晨,罗某明、李某东等6人在紫金县紫城镇城南烧烤档吃宵夜时,罗某明认为邻桌的杨某铭与邓某说话时针对他,便殴打杨某铭。李某东、杨某辉等人见状亦上前一起对两名受害人殴打并用烧烤档的扫把柄、椅子砸打,导致两名受害人轻微伤。

2017年1月27日凌晨,罗某明、陈某鹏等人在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吃宵夜时,因凳子不够,陈某鹏到邻桌的肖某处搬凳子,肖某不让其拿走,罗某明不服气,便过去质问肖某,随后罗某明打电话叫来李某东,殴打肖某致伤。

2018年2月,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陈某(另案处理)在紫金县一家会所喝酒时,杨某辉认为自己遭王某康辱骂,跟同伙一起殴打对方。

2017年12月27日凌晨,郑某兴(另案处理)与李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紫金县紫城镇文化广场斗殴。当日凌晨5时许,郑某兴纠集罗某明带人打架。此后,罗某明纠集10多人参与聚众斗殴。

2016年9月,紫金县紫城镇居民严某峰、严某珍建房时与同村村民严某平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严某珍为防止严某平阻挠其建房,纠集罗某明、李某东帮忙“看场”,罗某明、李某东伙同苏某文、陈某、陈某涛等人赶到欲“教训”严某平时,被民警制止。

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陈某鹏、龚某、陈某、钟某彬、叶某军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罗某明、李某东、杨某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又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综合考虑8名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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