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控制他人服务器 挖取门罗币非法牟利 两黑客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终审裁定,两名95后涉案黑客陈某豪、罗某文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2017年7月开始,陈某豪通过自己组装的电脑远程登录在阿里云和淘宝租用的5台服务器,使用暴力破解工具对他人服务器进行暴力破解后,将挖矿软件传至那些被破解的服务器上并运行该软件,以此控制该服务器为其挖取门罗币,并将挖到的门罗币通过软件设置的路径转到其本人注册的门罗币账户上,最后,陈某豪再通过平台将门罗币卖出,以此达到非法牟利。2017年10月,陈某豪的朋友罗某文也对这样轻而易举的赚大钱方式动了心思,罗某文便让陈某豪在阿里云和淘宝帮其租用服务器,然后以相同的手段非法牟利。至案发之日起,陈某豪通过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门罗币约1000个,从中非法获利达86万元人民币。罗某文通过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门罗币约100个,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人民币。
该案一审法院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豪、罗某文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豪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罗某文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均承认其非法侵入、控制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且有电脑数据页面截图、账户数据页面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陈某豪、罗某文通过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利,因此,上诉人陈某豪、罗某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陈某豪非法获利达86万元、上诉人罗某文非法获利1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综合考量上诉人陈某豪、罗某文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等情节,量刑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陈某豪、罗某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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