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嘴的“老婆”带着聘金飞了 一女子伙同他人骗婚,骗取钱财十万余元获刑三年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源城女子梁某恩伙同阿庆(化名),以介绍阿庆与他人“结婚”为由,分别与两名男子“相亲”,骗取对方聘金与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17000元。日前,该案经源城区法院一审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梁某恩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1月9日,阿庆通过黄姨介绍认识了梁某恩。当天下午,梁某恩就带着阿庆,来到东源县灯塔镇赖叔家中与赖叔的儿子阿军“结婚”。双方经过简单的相亲后,赖叔对“未来儿媳”阿庆还算满意,当天就给了梁某恩聘金人民币15000元、给了梁某恩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当晚,阿庆住在赖叔的家中。让赖叔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在“儿媳”阿庆进门后的第三天,11日上午11时许,阿庆谎称带赖叔回龙川县黄布镇的家中见父母,并拿证件办理结婚证和社保。当赖叔与阿庆搭车到达龙川县城客运站时,阿庆趁机逃走,随即与梁某恩等人一起逃离县城。逃跑后,阿庆及梁某恩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赖叔的电话。赖叔于2017年11月12日上午向东源县公安局灯塔派出所报案。
尝到甜头的梁某恩一伙人又带着阿庆来到和平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强叔70000元聘金和30000元介绍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相亲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恩能主动退还诈骗的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梁某恩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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