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一开发商逾期交房200 余天 法院: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买房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大事,但当交房时间一再拖延,住进“新房”变得遥遥无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和平县的杨某就遭遇了“逾期交房”这样的糟心事,无奈之下,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起诉退房。近日,和平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判决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进行退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2017年11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和平县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开发商将位于和平县阳明镇某小区一单元出售给杨某,房屋总价为50万元,杨某需支付首期房款15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杨某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天,杨某有权解除合同。此后,原告一直按时向银行归还住房贷款,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直至2019年10月21日才通知交房,严重逾期。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在先,致使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退还原告首期购房款、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71904元及所产生相应的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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