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4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处分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法纪观念和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日前,紫金县纪委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同时,在国庆、中秋节期间作出纪律要求,坚决防止酒驾醉驾问题发生;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和易发多发领域,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问题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股股长曾思国危险酒驾问题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股股长曾思国饮酒后无证驾驶粤P19313的摩托车,经过紫金县城金山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思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3mg/100ml。2020年6月,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思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 8月,县监委给予曾思国开除公职处分。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郑国辉危险酒驾问题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县发改革局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郑国辉醉酒后驾驶粤PGM282号小型轿车从紫金县紫城镇荷光花木场往紫金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紫金花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紫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鉴定,郑国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0.mg/100ml。郑国辉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0年7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郑国辉不起诉。2020年9月,县纪委监委给予郑国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三、紫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邓俊科危险酒驾问题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紫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邓俊科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其朋友从紫金县汽车总站往紫金花园方向行驶,途经金山大道紫金花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邓俊科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80mg/100ml。邓俊科积极配合公安执法工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0年6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俊科不起诉。2020年8月,县监委给予邓俊科政务降级处分。
四、龙窝镇黄田村党员黄立基危险酒驾问题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龙窝镇黄田村党员黄立基饮酒后驾驶粤B2E59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黄立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鉴定,黄立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75mg/100ml。2019年12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立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4月,县纪委给予黄立基开除党籍处分。
紫金县纪委监委指出,上述4起酒驾醉驾问题反映出当地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等问题,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干部、党员、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付出沉重代价,教训极其深刻,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后危险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从思想和行动上筑牢防线,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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