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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高新区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最高可奖励25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实习生 郭雯雯 为推动河源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上市,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近日,《河源市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提出力争到2025年河源高新区上市企业数量达3家。

《意见》提出,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河源高新区企业可实行分阶段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经确认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的,经确认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于成功上市的,给予剩余额度奖励。

对于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河源高新区,在香港、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整体成功迁入河源高新区满一年的外地企业(包括高新区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在外地上市),给予一次性相对应的奖励。企业上市后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所融资金5000万及以上且用在河源企业发展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限售股解禁后进行股权交易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第二年予以全额奖励;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实现融资,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并积极跟投,给予奖励:属于高新区首家上市企业,给予2500万元奖励;属于高新区第二家及第三家上市企业,各给予2000万元奖励;属于高新区第四家及往后的上市企业,各给予1000万元奖励。

此外,《意见》还指出,成功上市的河源高新区内企业以及迁入的上市企业获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高新区的,要求全额退还此项奖励;享受《意见》奖励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申请市一级奖励资金;《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据悉,《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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