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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 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 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支持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河源市支持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大力促进消费,支持鼓励全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消费平稳增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0〕141号)等有关文件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当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大个体户,下同),次年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扶持资金。对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并完成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量年度增长超过10%的县(区),奖励10万元,专项用于促消费增长工作。

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发展

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当年度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以下两类扶持资金当年不重复享受。

(一)对企业上规模进行资金扶持。对当年零售收入或餐饮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层级只扶持一次。具体如下:

1.批发零售企业:对当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1.5亿元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住宿餐饮企业:对当年餐饮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对企业快速增长进行资金扶持。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当年增速为正增长且符合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1.批发零售企业:对当年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住宿餐饮企业:对当年餐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餐饮收入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鼓励消费载体提质升级

(一)大力引进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引进计划,对引进到河源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的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以及市外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支持,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且年度零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资金。

(二)支持打造系列促消费活动品牌。鼓励县(区)定期举办大型综合性促消费活动,对纳入全市促消费活动计划的,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三)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店经济试点的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线下商贸流通企业拓展线上业务,鼓励实行无接触配送模式,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对商品网上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增速高于10%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支持制造业建立销售公司。鼓励大型生产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促进制造与商贸深度融合。制造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当年零售额超过3000万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次年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的,继续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单个企业上限1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依规按要求准确报送数据,企业零售数据以市统计局统计认定为准。以上对企业的各类扶持措施每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兑现,由企业自主、自愿申报。

(二)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操作指南,以上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本措施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各县(区)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允许叠加享受市级、县级资金政策扶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工作部门,河源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团组织,中央、省驻市单位,市新闻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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