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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失信行为将受到这些惩戒……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消防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失信后果很严重!

关于消防安全中的失信行为,

让我们一起了解下吧。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管理对象有哪些?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消防安全信用分几个等级?如何确定?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确定,满分为10分,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8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列入消防安全守信名单。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确定为B级,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名单。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超过0分不足6分的,确定为C级,列入消防安全较重失信名单。

(四)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0分的,确定为D级,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存在重大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

(二)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七)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3次以上的。

(八)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火灾事故或被中央级媒体曝光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十一)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3次以上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影响灭火救援导致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三)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且未采取加强性防范措施的。

(六)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3次以上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影响灭火救援导致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3种以上的。

(八)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执勤标准,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九)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十)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告知拒不整改的。

(十二)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较大火灾事故或被省级媒体曝光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十四)信用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四)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执勤标准的。

(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六)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一般亡人火灾事故或被市级媒体曝光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告知,逾期未整改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3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3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失实,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连续2次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除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外其他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连续2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存在除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外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2种消防产品的。

(九)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2次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十一)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机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的。

(十三)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3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复查,上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2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除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外其他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存在除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外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1种消防产品的。

(九)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1次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

(十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十二)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2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非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未及时落实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经消防救援机构提示,未及时接入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的。

(六)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信用结果运用

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精神奖励与优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在年度各类消防工作表彰项目中作为优选对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结果,对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激励。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D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政策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屡犯不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消防安全信用积分被扣分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启动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内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D级的社会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社会单位,经评估所属行业领域存在共性火灾隐患问题的,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

来源:河源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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