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两宗典型案例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通讯员 黄诗卉 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以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查办情况,近日,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了两宗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切实维护我市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20年8月3日,源城区某在建工程项目工人周某伟、韩某等12人前往源城区人社局反映被拖欠工资问题,源城区人社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4日,源城区人社局向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A公司下达通知书,要求A公司报送相关书面用工台账,A公司逾期未报送;2020年8月13日,源城区人社局对A公司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书面用工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2020年8月31日,经查阅A公司的用工台账,针对其拖欠周某伟、韩某等12名工人工资及未对所招用工人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违法行为,源城区人社局依法再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A公司依旧逾期未改正。
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11日,针对A公司未对所招用工人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违法行为,源城区人社局依法先后对A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A公司5万元罚款(由于劳资双方对工资数额有争议,涉案工人已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方式圆满解决诉求)。
案例二
2020年9月10日,河源高新区某在建工程项目工人吴某和、高某光等4人前往市人社局反映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147名工人288.23万元工资问题,市人社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A公司除拖欠147名工人288.23万元工资外,还存在未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等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0日、12月23日,针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拖欠147名工人288.23万元工资、未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等违法行为,市人社局对A公司先后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A公司9.5万元罚款(涉及拖欠的工人工资,A公司已通过工人工资专户发放到位)。
企业欠薪将上“黑名单”
对此,市人社局提醒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务必按照《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诚信、规范用工,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因存在违法用工问题导致欠薪进而引发劳动保障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会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市人社局也提醒建设领域各农民工,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如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同时依法理性维权,若工资结算上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向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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