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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出生态领域首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让当事人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赖志刚 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后,市生态环境局也出台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免予行政处罚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条款、适用的情形和配套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日前,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以下简称“源城分局”)发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首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源城分局在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直线加速器机房。现场检查时,该机房已完成主体框架构建和屏蔽墙混凝土浇筑作业,相关仪器设备尚未安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直线加速器建设项目属于“五十五、核与辐射”中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源城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自行主动停止了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影响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不予处罚的情节和《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随后,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有复工建设迹象,该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后向源城分局提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该案件也是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首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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