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家庭暴力申请离婚 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除了报警以及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还有其他的方式保护自己吗?当然有,受害人还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11月,连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一份特别的立案申请,当事人廖姨(化名)称其与丈夫结婚30余年,其丈夫薛某有赌博、酗酒等恶习,醉酒后经常无故辱骂、家暴廖姨,并且还威胁儿女。廖姨忍无可忍,要求与薛某离婚,但又害怕薛某变本加厉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廖姨遂在起诉离婚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廖姨提交了《门诊病历》《报警回执》等证据证明廖姨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廖姨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综上,连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薛某威胁、辱骂、殴打申请人廖姨;禁止被申请人薛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廖姨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薛某在申请人廖姨的住处、工作单位和生活场所200米内活动。2022年12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廖姨与薛某离婚。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依据廖姨的申请,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送达了廖姨、薛某以及当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及县妇联。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薛某没有再采取过过激行为。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为妇女维权的作用。
办案法官提醒,家暴已不只发生在家庭内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因此,同居关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后,施暴人再次施暴时,受害人可选择报警,向警察告知持有保护令的情况,请求警察控制施暴人并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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