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坠亡,受托监护人尽到相应监护职责 法院判受托监护人不担责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受托监护人出于私人感情帮忙照顾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不幸坠楼身亡,受托监护人尽到相应监护职责,要担责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受托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张某甲与石某是朋友关系,石某与张某乙是师生关系。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张某甲的同意下,其儿子张某乙跟随石某在多地学校读书,由石某帮忙照顾张某乙。后石某在河源市某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张某乙也跟随其居住在由某学校承租的学校职工公寓。2022年2月10日上午,石某离开学校职工公寓上班,当日11时许,张某乙从该楼9楼坠楼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张某乙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石某等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石某与张某乙形成受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石某居住的职工公寓是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张某乙从房屋九楼坠落,应是其主动攀爬到房屋窗户上面坠楼身亡。作为已满十六周岁的张某乙,其应当清楚知道主动攀爬到房屋窗户上面可能会坠落的后果,故受托监护人石某对张某乙从房屋九楼坠落不存在过错。因此石某作为受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张某乙已经尽到了与张某乙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监护职责,其对张某乙的坠楼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石某二审时表示自愿向张某乙父亲张某甲进行人道主义补偿6万元至8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石某向张某甲补偿8万元。
办案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即委托监护)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该项规定,只有在受托监护人存在过错情况下,受托监护人才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托人石某代监护人张某甲照管被监护人张某乙,石某是出于私人感情帮忙照顾张某乙,没有证据证明石某对张某乙的坠亡存在过错,若判决其承担责任,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石某自愿向张某乙父亲张某甲进行人道主义补偿8万元,应对石某该行为予以肯定和褒扬。该案例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助人为乐、互帮互助作出肯定,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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