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出台意见,推动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 为工伤职工提供更高质量服务保障
本报讯 据人民日报消息,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切实推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亮点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工伤康复是利用康复的技术和手段,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
工伤职工经救治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可到专门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待康复治疗结束后,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支付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目前,全国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已有1500多家,2022年有5.5万人次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康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分析,《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工伤康复新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将为工伤职工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意见》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下的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发展方向和探索内容。比如,《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国家将适时启动职业康复试点工作等,这有利于提供更便捷、更全面、更系统的工伤康复服务。
《意见》着力扩大和提升工伤康复服务供给。一方面,鼓励各地积极扩大协议机构范围,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等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配备工伤康复专管员,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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