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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电子烟“ 上头”更上刑 连平法院审结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周晨洁 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涉毒案件。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连平法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据了解,202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峰约上黄某、黄某炎驾驶汽车前往连平县忠信镇司前村路口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另查明,黄某峰还于2023年11月7日、11日、15日,多次容留黄某、黄某炎在其车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在调查中,黄某峰、黄某、黄某炎称其均因好奇而尝试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连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峰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依托咪酯混入电子烟,这类“上头”电子烟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4年以来,连平法院已受理了3件此类案件,如被告人赖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且一人为未成年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青购买到依托咪酯、烟油和烟弹后,将依托咪酯与烟弹混合,制成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售卖,涉嫌非法经营罪。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贪图一时快感,以身试法,尤其是青少年,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饮料和香烟,不要盲目跟随同伴尝试来路不明的“新产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不给毒品犯罪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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