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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检察精准抗诉帮助群众解除2600万债务风险 让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肖玲玲 邓某作为普通员工代持公司股权,没想到却背负2600万元债务并被列入“老赖”名单。经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邓某对案涉借款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太感谢了!感谢你们帮我从‘老赖’名单中解放出来。”日前,邓某赶到市检察院、和平县检察院赠送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为何邓某会背上2600万元巨额债务成为“老赖”?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邓某原系河源某集团公司员工,在公司的安排下,代持集团子公司和平某商贸公司的股权,任法定代表人,并与河源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代持协议。2018年3月20日,和平某商贸公司向和平某银行借款2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该笔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3月18日与和平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至2020年3月10日,并授意邓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于2020年7月被和平某银行起诉,邓某被判决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河源某集团实际控制人向邓某保证公司能处理好,不用邓某应诉。

由于相信公司会处理好事情,邓某也没太多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直至该案判决执行期间,邓某才知道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邓某不服,多次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3年5月23日,邓某向和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和平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对其申请监督的内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条分缕析。2023年8月23日,和平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予以支持。

经查,邓某为河源某集团公司普通员工,代持协议约定邓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不享受利益,因银行贷款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债务偿还等责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河源某集团公司控制人蔡某某证实,邓某签借款保证合同时,公司未告知风险责任,邓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而签了保证合同。此外,2021年7月26日,公司控制人蔡某某也出具过《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平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也未尽到审查义务。

因此,市检察院认为,邓某对案涉借款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23年10月18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2024年4月29日,市中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邓某对案涉借款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邓某收到再审判决书后,立即致电给检察官,连声表示感谢,并于近日到市检察院、和平县检察院分别送上锦旗当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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