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后“黑吃黑”?判刑 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抢夺罪案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通过有偿出租银行卡、身份证赚零花钱,帮助他人“跑分”获得高额“报酬”,这种诱人“工作”,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在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抢夺罪案件中,被告人卢某“跑分”后又伙同他人“黑吃黑”,数罪并罚,被判刑。
2022年7月,杨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卢某,询问其是否有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赌博平台用于转账,并称会给予一定的手续费。卢某提供了其本人及其他亲友的银行卡,并与杨某等人窜到外市与上家碰面进行“跑分”。8月,卢某又窜到外市向上家提供了其本人及其他亲友的银行卡“跑分”。卢某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1066866.6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
2022年12月24日,被告人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跑分”。“跑分”中介与卢某联系,双方经事前商量,卢某、“跑分”中介与上家“跑分”人员会合,卢某将其本人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跑分”人员,“跑分”人员收到被害人王某转账30625元后,“跑分”中介立刻将卢某的手机从“跑分”人员手中抢走并带着卢某离开酒店房间。事后卢某分得人民币10625元,并将该笔钱款用以个人生活消费。
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实施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判决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卢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625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跑分”其实是“洗钱”,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收款。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由于犯罪人员的贪婪,实施帮信行为的危害还在于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卢某出租、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其虽然仍是“名义持卡人”,但实质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即“跑分”人员,“跑分”人员已经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被告人卢某另起犯意,与“跑分”中介在“跑分”前便有将进账的钱“黑吃黑”,事后进行分赃的故意,且通过抢夺行为截留卡内资金并事后对所得赃款进行了分赃,系将“跑分”人员对卡内资金的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不法分子,“帮”人终害己。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吴金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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