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加强警示作用 消除安全隐患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通讯员 戴小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守护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液化石油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气站存在部分充装好的气瓶使用非自闭阀、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分区不规范、使用“口袋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等问题,并于2024年3月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因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且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液化石油气站进行了从重行政处罚。
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4年7月,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某电梯公司电梯维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只有一名维保人员在现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迅速制定整改措施,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紫金县某石材雕刻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2024年8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石材雕刻厂核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仍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将该石材雕刻厂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案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认识错误,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石材雕刻厂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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