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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全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通过“审理一案、示范一片”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中,彭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典型案例之一。

被告人彭某于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在山林安装捕鸟网共猎捕40只野生鸟类,其中4只活体、36只死体。捕获的红角鸮、草鸮、鹰鸮、领角鸮、凤头鹰、松雀鹰、红头咬鸮等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18只,价值306500元;除上述7种为二级保护动物外,剩下11种鸟类,共22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10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其非法猎捕并致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以及“三有”保护动物20只的总价值人民币284700元进行赔偿,用于生态修复,并在本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办案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的打击、震慑、预防、教育功能,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体现了以最严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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