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三无”劣药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卖家“退一赔十”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董清梅因为方便快捷,很多人习惯足不出户线上采购药品等物品。你见过微信朋友圈或群里发的“特效药”广告吗?这些来路不明的所谓药品往往打着“祖传秘方”“一盒起效”等旗号,却可能是连生产日期都没有的“三无”劣药。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销售“三无”劣药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退一赔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引。
2024年9月,原告蔡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叶某下单购买“鹿茸补肾风湿丸”4盒,每盒单价人民币275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元。数日后,蔡某收到商品。该商品标签只标注了名称、原材料、主治病症、用法用量、口忌食物等内容,却未注明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法定信息。蔡某认为系假药,且服用后无效果,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000元。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的定义,应当认定为药品。其说明书未注明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信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无效,叶某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同时,案涉药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未标注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关于劣药的情形,故案涉药品为劣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劣药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判决:叶某返还蔡某货款1100元、支付赔偿金11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平台非法销售劣药的案件。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不仅全额退款,还要承担十倍赔偿,有力震慑了网络非法售药行为。
法官提醒,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社交平台无证售药。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药店、医疗机构或合法电商平台购药,注意查验药品关键信息(如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如发现假劣药品,请及时留存交易记录、产品包装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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