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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检察依托“全链条”保护机制守护3只领角鸮重返山林 实现司法惩戒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李子坤 近日,随着保护围栏逐一拆卸,1只领角鸮振翅飞走,另外2只也于当晚重返广东紫金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密林深处。至此,这起由红外相机监测发现的盗猎领角鸮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背景下,实现了司法惩戒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

为强化对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司法保护,紫金县检察院主动履职,于2023年与保护区管理处签订司法保护意见并设立公益诉讼观察站;2024年联合法院、财政部门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与保护区共建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示范点。

今年6月初,保护区工作人员在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示范点内发现一处领角鸮巢穴,母鸟正孵育着3只雏鸟。12日,监测发现巢穴中的领角鸮被人盗走,工作人员紧急联动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次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查获被盗捕的成年领角鸮及3只雏鸟。因成鸟受惊弃养,3只雏鸟面临夭折风险,保护区立即启动应急救护预案。

与此同时,司法惩戒同步推进。紫金县检察院充分履职,对犯罪嫌疑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并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当事人主动缴交4万元生态修复费存入专项资金账户。8月19日,紫金县法院走进保护区开设巡回法庭。检察机关精准指控,将“家门口的庭审”转化为沉浸式普法课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庭审结束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契机,紫金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现场发布《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令》,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及破坏栖息地等行为。

“生态环境法典共有9款条文直接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办案检察官介绍,法典第31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第33条要求各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在本案办理中,紫金县检察院沿着法典指明方向,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工作,将法典精神转化为可触可感的办案实效。

日前,紫金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林业及保护区,共同完成3只领角鸮雏鸟的集中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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