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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他人车辆并持刀伤人 三被告获十年以上徒刑

本报讯 (通讯员 吴小敏 王金生 记者 刁城帮)一伙人行窃时被发现,因事主阻止而使用暴力用刀将其砍伤。上周,东源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梅某、肖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一至二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去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江西高安人金某、肖某、梅某伙同彭某(在逃)、王某(在逃)5人,从东莞市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来到东源县灯塔镇时,看到一居民家门前停放着一辆“乘龙牌”自卸车(价值33000元),顿起盗窃之念。5人于是决定合谋盗窃该车。在实施盗窃时,5人被朱某发觉并阻止。盗贼见朱某阻止,用刀砍伤了朱某的手臂,并威胁说再阻止就砍死他。在盗得该车逃跑过程中,金某、梅某被东源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肖某被江西高安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肖某与梅某等人为图不义之财,事先密谋,抢劫他人车辆,数额巨大,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遭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及其同伙使用暴力,用刀砍伤被害人的右手臂,其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梅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各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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