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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维权仍是消费市场热点

      [编者按]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就是要树立消费与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理念,改善消费市场环境,拉动生活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记者了解到,去年,全市各级消委会、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38宗,已办结51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7万元。
      据介绍,去年我市消费投诉热点以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食品安全、通信服务等为主。此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也是举报投诉的重点。

工商人员教消费者识别货物真假。资料图片

去年共接到举报86件

      提高诚信、维护权益仍是去年我市消费市场的两个热点词语。据介绍,去年市消委会12315中心热线电话解答消费咨询3786人次,接到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86件,包括无照经营、肉食市场食品安全、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
      去年,就房地产商巧立名目乱收费、延期交楼等问题,市消委会加强与市房管、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促使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高维权意识 做到理性消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市区两级工商部门对市区部分商场、超市及食品经营户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我市部分超市货架上仍发现有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奶粉,而且产品包装上未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标识。业内人士提醒,如此的市场环境,市民购物应打醒十二分的精神,提高维权意识。
      业内人士称,要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消费知识与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商家的经营诚信同等重要。姑不论市场的监管和商家的诚信这些客观因素,主观上,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维权意识,做到理性消费。消费者要丰富自己的消费知识,认清自己的权益,选择有保障的卖场和品牌,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五大消费维权案例

NO.1 种子发芽率仅20%

      2008年3月4日上午,紫金县12315接到乌石镇咋咕村村民严某的投诉电话,称该村10多户村民集中在县城一种子经销门市购买了某品牌水稻种子共62斤,播种后种子发芽率仅为20%左右。村民多次与种子经销商反映协商,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紫金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会同辖区城南工商所及经销商前往该村进行实地详细调查,证实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经消委会和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10多农户与经销商终于达成协议:经销商全额退回种子销售款800多元给农民购买新种子进行及时补播,避免了由于延误农时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

NO.2 购物抽奖被骗1100元
 
      2008年1月14日,紫金县城南工商所接到附城镇黄花村两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县城体育馆广场被商品展销会的一档主利用商品抽签有奖销售形式欺骗了1100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展销会一档主利用低档麦克风、照相机等商品以抽签方式欺骗消费者,已有两名消费者被骗去1100元。该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有关商品和抽奖工具,并对当事人和消费者进行询问调查。
      最后经双方协商,由销售方退回给两位消费者被骗款1100元,另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NO.3 电视质量问题引纠纷

      2008年10月25日,和平县消委会接到了一姓叶消费者的投诉,其称在2006年12月在县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11500元的乐声牌彩色电视机,该电视机显示屏的保修期为3年,但在2008年4月份显示屏出现了一条横线,其怀疑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场为其保修,但修了几次都没有修好。叶某遂要求商场更换一台新的同一品牌的电视机,商场以没有现货为由拒绝,叶某与商场曾交涉了几次都没有得到解决。
      随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叶某一起到该商场调查核实。证实情况与双方所说的一致,后通过调解,商场负责人决定更换一台新的电视机给叶某。

NO.4 4台空调同时不能温控

      2008年7月11日,源城区消委会接到一酒楼投诉,称其于2006年6月在某家电商场以每台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台某品牌的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其中4台仍在保修期内的空调先后出现故障,特别是入夏以来,4台空调同时不能温控,投诉人多次联系空调销售商和空调售后服务部都协商无果。
      区消委会联系了销售商和售后服务部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尽快排除空调故障,但对方态度极差,互相推卸责任。区消委会随后与该品牌生产厂家直接联系,向他们反映问题,厂家第二天便派出技术人员从东莞赶往河源,排除了空调故障。

NO.5 新车行500公里生故障

      2008年5月20日,源城区消委会接到一消费者的投诉,称其5月份在源城区某汽车商行以335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货车,在使用500公里左右后,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经销商派出技术人员修复后,在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故障,发动机严重损坏,投诉人要求退货。
     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马上召集经销商、投诉人共同分析发动机损坏的原因。之后,生产厂家同意免费修复发动机,但投诉人不同意,坚决要求退货,经多次协调,厂家同意免费更换一台全新同一型号的发动机,投诉人表示认可,由于更换发动机,误了一些时间(30天),投诉人提出补偿损失费,但经销商不同意。投诉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15500元。在这期间,消委会再次向双方多次协调,最后,投诉人向法院撤诉,经销商补偿3500元损失费给投诉人。
本报记者 俞冰传 黄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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