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遇难父亲索赔三年有果 法院执结交通事故索赔积案
2006年2月25日下午,邓某某驾驶小客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朱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朱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另外,交警部门登记的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高某某。2006年9月,朱某明(朱某某的父亲)等五人向源城区法院起诉。经审理,该院判决邓某某赔偿191310.42元,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9月,朱某明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期间,肇事车辆在车辆保管场丢失。
2007年11月、2008年4月,源城区法院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委托执行函和催办函,委托博罗县人民法院执行,但一直无结果。随后,该院派出执行人员前往邓某某和高某某户籍所在地了解情况,获悉邓某某外出多年未归,无财产;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镇居住,有一套按揭房。该院随即查封了该套房屋及高某某名下的小车。高某某知悉后,委托律师到该院称肇事车辆是假牌、假证的套牌车,其本人名下的小车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案件与其无关,并向市中院提出申诉,致使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困境。
因赔偿款难以落实,朱某明等多次向市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08年8月,市委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院长接访,包案解决。为解决好这个案件,源城区法院院长李庆光亲任该案包案领导,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由源城区政法委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统一意见:由公安部门配合查找邓某某去向并责令车辆保管场承担肇事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为避免执行回转,暂缓对高某某财产处理;筹集部分资金作为救助金发放以解决朱某明生活困难。同时,督促被执行人尽快筹集资金。在区政法委、公安等的协助配合下,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申请人,该案作结案处理。至此,一起三年积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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