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烧死5人者昨伏法
本报讯(记者 周焕 通讯员 殷水泉 雷志平)昨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致5人死亡1人重伤的报复放火案复核裁定进行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智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李智忠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李智忠(男,汉族,37岁,东源县人)与李艳某恋爱,遭到李艳某的姐姐李利某、姐夫陈某银反对。2007年10月25日,李智忠来到东源县某镇李利某经营的生鸡店,就其与李艳某恋爱一事与李利某发生争吵,李智忠扬言不放过李利某一家人。
当晚,李智忠购买了白色塑料罐、塑料袋和20多升汽油,并从塑料罐中将约2公斤的汽油倒入塑料袋中,来到李利某的生鸡店门口,见陈某银站在煤炉边,即将装有汽油的塑料袋投向陈某银,致陈身上着火。李利某见状帮助陈某银灭火,身上亦被火点燃。陈某银欲将李智忠推出店外,李智忠将装有汽油的塑料罐扔在地上,汽油被引燃造成火灾。在该店三楼休息的李艳某及陈某银和李利某的儿女陈某燕(9岁)、陈某露(5岁)、陈某治(7岁)被当场烧死,相邻的摩托车维修店及店内摩托车配件被烧毁。陈某银、李利某、李智忠均被烧伤,被送往医院抢救。2007年10月31日,陈某银因身体被大面积烧伤后感染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利某被烧致重伤。2007年11月14日,李智忠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08年7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智忠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忠采用放火方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智忠因恋爱不成,为泄私愤而预谋报复他人,在多家商店毗连的场所放火,致5人死亡、1人重伤和重大财产毁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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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李智忠购买了白色塑料罐、塑料袋和20多升汽油,并从塑料罐中将约2公斤的汽油倒入塑料袋中,来到李利某的生鸡店门口,见陈某银站在煤炉边,即将装有汽油的塑料袋投向陈某银,致陈身上着火。李利某见状帮助陈某银灭火,身上亦被火点燃。陈某银欲将李智忠推出店外,李智忠将装有汽油的塑料罐扔在地上,汽油被引燃造成火灾。在该店三楼休息的李艳某及陈某银和李利某的儿女陈某燕(9岁)、陈某露(5岁)、陈某治(7岁)被当场烧死,相邻的摩托车维修店及店内摩托车配件被烧毁。陈某银、李利某、李智忠均被烧伤,被送往医院抢救。2007年10月31日,陈某银因身体被大面积烧伤后感染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利某被烧致重伤。2007年11月14日,李智忠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08年7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智忠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9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忠采用放火方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智忠因恋爱不成,为泄私愤而预谋报复他人,在多家商店毗连的场所放火,致5人死亡、1人重伤和重大财产毁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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