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风水雇人去挖墙角引发命案 10名肇事者锒铛入狱
阅读提示:认为同村村民兴建的房屋坏了自家房大屋风水,龙川县黄布镇3村民出资2万元雇了两帮人马去挖“墙角”,结果发生冲突争斗,争斗中致,使一村民坠落坠落水库,溺水身亡。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分别判处10十名涉案人员8八个月至10十年6六个月有期徒刑。
迷信风水, 雇人挖墙角
2008年5月下旬,龙川县黄布镇大广村委会黄江村小组村民邓某甲以及邓某华(在逃)、邓某海(在逃),认为同村的邓某乙未经审批在其三人房大屋前水田兴建房屋,破坏了他们房大屋的风水,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伙同邓某廷(深圳市宝安区人)以及邓某林、邓某海、邓某新等人在老隆镇体育宾馆内商议此事。最后,邓某华、邓某新以及邓某甲等人提出出钱雇请他人去拆邓某乙新建的墙基,在场的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于是,邓某甲就与黄某辉(在逃)联系,表示他们愿出资2万元雇人拆掉邓某乙的墙基。
随后,黄某辉跟柳某泉(在逃)、姚某明以及梁某前联系,并将他们介绍给邓某甲等人认识。邓某甲及黄某辉要求柳某泉、姚某明组织人员去黄布镇黄江村把邓某乙新建的墙基拆掉,邓某甲这方愿出资2万元,首付1万元,满意拆墙效果后再另付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邓某甲就带领姚某明、梁某前以及黄某辉一起到黄布镇黄江村,给梁某前等指明要拆的墙基。
兴师动众, 两次“远征”
当年5月29日8时许,经黄某辉、柳某泉及姚某明的安排,柳某泉领着刘某星、邹某跃等人,梁某前领着陈某、杨某兴、姚某建以及侯某星、薛某涛、严某光、广某等人,携带买来的锄头柄和铁锤等工具,分乘雇来的三部小车,到达邓某乙新建的屋基处进行拆墙。
在拆墙的过程中,邓某乙上前制止,被陈某伐踹了一脚。随后,两伙作案人员全部逃离现场。回到老隆镇后,黄某辉电话通知柳某泉及姚某明到酒店领取拆墙报酬,黄某辉负责分发,柳某泉这方领到5000元,由柳某泉分发给参与拆墙的人员手中,刘某星、邹某跃各分得200元;姚某明这方领到5000元,由姚某明具体分发到各人手中,其中,梁某前分得500元,陈某、杨某兴、姚某建以及侯某星、薛某涛、严某光、广某各分得200元,余款由姚某明支配。
因此次拆墙不彻底,邓某甲不满意,随后又发现邓某乙的墙基又砌了起来,于是,邓某甲一方要求柳某泉和姚某明两伙人再去拆邓某乙新建的墙基,并告诉他们不要与屋主方打架。
发生冲突,双方“混战致命的一脚”
200同8年6月8日上午,在黄某辉、柳某泉及姚某明、梁某前组织下,两帮人马携带拆墙工具分乘三辆雇来的车辆再次来到黄江村拆毁邓某乙新建的墙基。拆墙前,姚某明交代两伙拆墙人员不要与屋主方打架。梁某前则分发工具给拆墙人员,并带领大家去拆邓某乙新建的墙基。此时,陈某因身体不适,没有下车拆墙。
在拆墙过程中,梁某前等人听到有村民大喊要砸车,并看见所雇的三辆车往黄布镇方向逃离,梁某前和柳某泉就叫大家停止拆墙,去追乘已开走的车辆。与此同时,邓某乙的弟弟邓某丙手持螺纹钢已在梁某前等人前面追赶着逃离现场的车辆。
陈某乘车行至黄江村水库边一拐弯处时,下车后往回走,看到邓某丙一手持一根一米左右的螺纹钢,另一手拿着一包白色粉末奔来,大声呵斥邓某丙不要追赶了。邓某丙听后转身往回走,陈某尾随邓某丙走了一百多米,遇见梁某前一伙人迎面跑来。
“混战”中,致命的一脚
梁某前看见邓某丙时,就责骂邓某他丙追车致使他们也跑得很累。梁某前边骂边用锄头柄向邓某丙砸去,邓某丙赶紧用螺纹钢去一挡,双方打了起来。这时,陈某上前用手拍了拍邓某丙的肩膀,示意邓某丙别打了。邓某丙以为陈某伐要打他,马上将手中抓着的白色粉末洒向梁某前,同时转身用螺纹钢向陈某砸去。
陈某伐被砸后,就踢了邓某丙一脚,邓某丙则扔掉手中的螺纹钢,双手抱住陈某的腿不放,梁某前见此,即举起锄头柄恐吓邓某丙,叫其放手,但邓某丙扔不拒不肯松手。为此,陈某不停地抽动腿部意图挣脱,在挣脱过程中陈某和邓某丙滚到水库边上。
这时,梁某前踹了邓某丙腰部一脚,致使邓某丙身体倒在黄江水库斜坡上,同时也把陈某拖拽了下去,接着两人慢慢地往下面的水库滑去,。此时,陈某赶紧叫要求梁某前拉起他。,梁某前就先前去拉陈伐,但由于陈某和邓某丙身体太重,梁某前拉不起来,梁某前就叫邓某丙放开抱住陈某腿部的手,邓某丙始终不肯放手。,于是,梁某前就对邓某丙肩膀踹了一脚,邓某丙身体一仰,双手一松,整个身体掉入黄江水库中。随后,梁某前、陈某以及侯某星等人逃到车上,乘车离开时遭到骑摩托车赶来的村民邓某文的阻截,邓某文用锄头砸了一辆轿车的挡风玻璃,双方打了起来。梁某前将邓某文的摩托车推入路边水沟后,乘车迅速逃离现场。
后来村民邓某峰赶来,将黄某华抓住。
此次拆墙,梁某前、陈某各分伐某得800元,杨某兴、姚某建等人各分得200元。2008年6月10日,邓某丙被发现死在黄江水库中。后经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邓某丙系生前溺水死亡。
案发后,梁某前、陈某、姚某明、杨某兴、姚某建、刘某星、邹某跃、黄某华、邓某甲、邓某廷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梁某前、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和十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姚某明、杨某兴、姚某建、刘某星、邹某跃、黄某华、邓某甲、邓某廷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梁某前、陈某不服上诉。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梁某前、陈某无视国法,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落入水库中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姚某明等八人无视国法,任意毁坏他人房屋墙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报记者 周焕
通讯员 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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