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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沿街建筑工地和门店装修堆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市区沿街建筑工地和门店装修堆放行为,维护市区市容整洁和道路畅通,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构筑物。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在新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城监大队批准,老城区范围内的由源城区建设局批准。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及余泥渣土。沿街建筑工地、门店装修必须设置围蔽设施,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和余泥渣土等要即产即清,严禁堆放在城市道路上。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停工整改,市城监大队或源城区建设局对施工队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施工工地停水、停电。
      四、凡阻碍公务人员执法、暴力抗法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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