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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被封无路可走 被告:该路非村道原告无权通行

核心提示

      一条通往河紫公路的交通要道宽4 米,紫金县柏埔镇群星村上庄队村民的足迹踏了40 余年。然而就在2008 年4 月30 日,突然来了一帮人挖毁了这条要道,同年9 月30 日,又有一帮人用砖块筑墙堵塞了这条路。至此,上庄队20 余户村民出行成了问题。

      无路可走,上庄队的村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于是,一场由上庄队6 名代表起诉毁路方(柏埔镇方湖村星光村民小组)的官司就此引发。这场官司经法院二审判决,历时一年多,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毁路方于 2009 年12 月25 日前自行拆除拦截道路的围墙、填平被挖道路的漕沟,恢复道路原状。那么现在情况如何了呢?

图中的围墙挡住了上庄队通往河紫公路的交通要道。

毁路方未执行法院判决

      记者近日来到群星村上庄队,看到该队代表严新友家门口有一堵长约20 米,高约2 米的围墙。“就是这堵墙挡住了村民的交通要道,法院已经于2009 年12 月18 日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拆除这堵围墙,恢复原路,然而毁路的那一方至今没有执行。”严新友说。

      不仅如此,严新友等4 名代表的家门口的路也被挖成漕沟(漕沟长约40 米,深宽均在1 米左右),至今也没有填平。严新友称,由上庄队通往河紫路这条通道早在40 多年前就有了。当时有一间柏埔松香厂就在群星村境内,为方便厂里运输,当时的群星大队就规划了一条路从厂房通往河紫路。2003 年,松香厂破产后,部分地产和这条道路一并通过签订《拍卖确认书》、《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到他和另5名村民名下。

      记者采访发现,因为上庄队原先的主要通道被封,村民的出行的确存在各种不便。“农用车无法通行,种子、肥料运输也无路可走了。”一村民说,“外出人员开车回家探亲,车辆没办法开到家门口,只能停靠在河紫路边,很不方便;特别是学生上学,路没封之前,孩子上学步行很方便,但现在没办法,只能绕崎岖的小道了。”

道路为什么被封 

      道路为什么被封?据紫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封的路是由被告星光村民小组雇请工人用石头、水泥、沙砖砌成的混凝土墙体拦截。被告称:原告所占用的道路是被告的集体土地,1967 年,原柏埔松香厂因经营需要,借用了含这条路在内的一片土地,同时承诺松香厂下马后,与其它集体土地一同物归原主;同时,被告还称被封的路并非村道,原告无权通行。因此,星光村民小组有理由封路。

法院二审判决恢复原状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相邻权(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应依法保护。并明确指出涉案路段为生产生活的通行道路,是原柏埔松香厂出入公路的机耕通用道路,被被告毁损之后,严重影响当地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给予原告生产生活提供便利。法院还认为,即使涉案道路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所有,被告依法也必须对原告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星光村民小组不服原判,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土地权属问题主张挖路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严新友等村民的通行权利的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并不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取得或消灭。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驳回星光村民小组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9 年12 月18 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给星光村民小组。就双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要求星光村于2009 年12 月 25 日前自行拆除拦截道路的围墙、填平被挖道路的漕沟,恢复道路原状。本报记者 俞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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