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江”生产企业就五华工商局查扣产品理由提质疑
冷春玲制/图
1 月28 日,梅州市五华县工商局对“老东江”花生油、调和油系列产品以“产品标识未注明储存条件”为由进行查扣,随后,“老东江”花生油、调和油系列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量急剧下滑,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后果。我市生产企业认为,根据2009 年10 月22 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出《公告》老标签可适用到2010 年6 月1 日,产品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认为五华县工商局此次行为严重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欲起诉五华县工商局。
产品遭查扣
1 月28 日,五华县工商局对超市销售的“老东江”系列产品进行了查扣,处罚依据是“产品标识未注明储存条件。”
据了解,2009 年6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 “储存条件”。五华县工商局也正是依据这条规定查扣了“老东江” 系列产品共119 瓶,总价值8987 元,超市被罚款7927 元。超市则认为是产品标签出了问题,罚款应由河源市东江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老东江”花生油、调和油系列产品一直在当地市场表现都非常良好。被查处后“老东江”系列产品在五华的销售量急剧下滑,公司品牌形象也大大受到影响。
各自有依据
在2009 年10 月22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指修改前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食品生产者在2010 年6 月1 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自2010 年6 月1 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东源县东江油脂有限公司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 年第100 号)是以行政确认的方式给予食品生产者在2010 年6 月1 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的许可,但五华县工商局于2010 年1 月 28 日以产品标识未变更为由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一种严重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华县工商局对此给出的回复是:《食品安全法》是“上位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0 号公告是规章,属“下位法”,当二者之间有抵触时,需优先适用“上位法”。
对五华县工商局的回复,河源东江油脂公司感到十分委屈,公司产品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产品也符合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的要求,现在是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要求不统一,难道工商部门的处罚要由公司来买单?
本报记者 张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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