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关“民”的几种概念
“公民”一词早始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的奴隶制国家,公民仅指有特权的一部分自由民。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主权在民”,宣称一国的人都是公民,彼此都是平等的。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取得我国的国籍,是确定成为公民的惟一条件。
“人民”,是指国家的主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公民”与“人民”有区别,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一般表述的是个体,人民一般表达的是群体。就各自包含的范围来看,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它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员,但仍是公民。
“臣民”,是指封建时代对百姓大众的称谓,它带着强烈的封建人身的依附关系,反映了宗法制度的观念残余,包含着众多的血缘姓氏的集合体,甚至弱者以及无权救济等含义,反映出平民百姓对地位卑微的无奈,以及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悲哀。在法治社会已不存在臣民的称谓。新中国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就诀别了过去“中国人跪着的,俯伏着的状态”。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臣民”、 “子民”、“草民”、“庶民”的称呼早已被扫进历史垃圾堆。公民的意识已取代了臣民的意识。
“选民”,是指一种重要公民角色。选民在我国是指年满18 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权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公民的身份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认识。但选民只是公民的一部分,不能代替公民。公民的角色不仅限于充当选民,公民的权利不仅仅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市民”与“公民”之间也存在区别:一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城市里的居民,它应对的是“农村人”;二是指一种市民阶级或阶层。这时市民,作为一种阶级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起成长的,他们对自身和地位的争取正是激发“资产阶级革命的经济动态”;三是指民事关系的一种主体。这时的市民侧重于强调在经济生活领域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追逐,当然这种利益的获得要遵循大家一致公认的原则。
“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一国领土内的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和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决定居民的法律地位,有权规定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也有权规定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也有权规定本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居民的双重国籍,消灭无国籍和对在外侨民的保护等,则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协商。
“国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通常也就是公民。在法律术语上,多数国家使用“公民”,少数国家使用“国民”(如日本)。我国建国初期,起过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曾在“公民”的意义上使用过“国民”一词。我国1953 年选举法正式使用“公民”代替 “国民”。这一方面表示对国民党旧的传统的彻底摒弃,另一方面也体现与世界在使用词语上一致做法。目前,我国的法律都不用“国民”这个概念,因为国民所包含的主权国家意识强于“公民” 一词。一国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但在经济生活领域,仍使用“国民”这个词,如 “国民经济”、“国民生产总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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